费县的刘某已是年过八旬的老人,生有二个儿子一个女儿。多年来,刘某一直和小儿子刘文鹏生活在一起,但自2007年起,刘文鹏夫妇二人同时下岗,收入锐减,还要供二个孩子上学,日子过的十分紧巴。而刘某的大儿子刘海由于做生意,家庭收入颇丰,生活比较富裕。于是,刘文鹏多次找到大哥刘海要求他履行赡养父亲刘某的义务,但刘海却以放弃继承父亲刘某的遗产为由拒绝履行。无奈,刘某把刘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刘海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放弃了继承权,也不得以此为借口,拒绝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在法院多次对刘海进行批评教育后,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刘海每年承担刘某赡养费用3000元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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