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张先生3年前与前妻吴女士离婚,13岁的孩子小张由前妻吴女士抚养,张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前几天,小张在学校玩耍期间不小心致同学小李骨折,花去医疗费及护理费八千多元。小李的父母要求小张的父母承担医疗费及护理费。小张的母亲吴女士下岗了,无能力支付。
吴女士提出让张先生承担赔偿费用。张先生找到律师询问,认为自己不和小张共同生活,不应当承担此费用。
司法所解释:小张的父亲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小张已13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法定监护人是其父母,小张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父母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张的父母已离婚,小张同其母一起生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有几个监护人的,首先由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小张与其母在一起生活,因此应由小张之母承担此赔偿费用。但小张之母下岗,难以承担赔偿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可由小张的父亲承担此笔赔偿费用。因为小张父母的离婚,解除的只是其父母两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他们与小张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其父母对其仍负有抚养、监护等责任。因此,小张的父亲有义务和责任承担此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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