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某单位职工程杰与前夫蔡强经人介绍于2000年结婚,2007年蔡强因车祸不幸去世,因蔡强的妹妹蔡静于2002年远嫁国外很少回来,为方便照顾公婆,程杰仍与二老在一起生活,并照顾两位老人的饮食起居。
2010年初程杰再婚,但婚后仍与公婆住在一起,也没有间断对老两口的照顾。2010年底,两位老人相继故去,遗留下三居室房屋一套。此时,远在国外的蔡静赶回来称要继承全部房产。程杰认为自己照顾公婆多年,应该有权继承部分房产,蔡静则认为程杰已改嫁,无权再继承她父母的房产,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杰尽到了对公婆的主要赡养义务,公婆遗留的房产她有权继承。2011年1月19日,法院判定程杰公婆遗留的房产由程杰和蔡静共同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一般情况下,丧偶的儿媳对公、婆的遗产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是,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也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都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可见,儿媳在丧偶之后无论是否改嫁,只要仍然对公婆履行了赡养义务,就可以继承公婆的遗产。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如果儿媳在丧偶后只是偶尔来看望一下公婆,或赡养了一段时间就不再赡养了,就不能认定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也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来继承公婆的遗产。本案中,程杰在丈夫去世后的三年里一直没有间断对公婆的照顾,即使在改嫁后也仍然照顾两位老人到去世为止,应该认定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所以,程杰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该套房产应该由程杰与蔡静两人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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