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王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结婚,2007年初生育一女。生育后,张某一直未上班,专心在家照顾女儿。此后,王某与张某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并于2010年5月起开始分居,王某从家中搬出,另外租房生活;张某与女儿共同生活,每月靠做家政服务所得的1000余元度日。张某多次要求王某支付女儿抚养费未果,遂以女儿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王某起诉到法院。庭审中,王某辩称,自己与张某并未离婚,所以张某不能提起抚养费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张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800元。
评析:《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可见,抚养未成年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张某以与妻子有矛盾为由拒不履行对女儿的抚养义务,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不管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且法律也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提条件。因此,未成年的子女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追索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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