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近四年,父亲不但没给未成年女儿一分钱抚养费,当执行法官找上门时还欲动粗。6月3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以妨碍执行依法对毛某处以1000元罚款,并责令其具结悔过,毛某所欠14000多元抚养费亦当场履行。
毛某与薛女士1992年登记结婚,1994年2月育有一女小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毛某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08年8月经法院调解,薛女士同意离婚,小雯随母亲生活,毛某从2008年9月起每月贴补生活费300元至2012年2月小雯满18周岁时止。教育费、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的各付一半。
离婚后,毛某随即外出打工,从此杳无音讯,近四年共拖欠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14000多元,2012年9月小雯考入大学,由于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人无力支付学费。无奈之下,薛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通知毛某到庭谈话,但毛某均以躲藏、隐居等方式拒不露面。6月3日下午一时许,如皋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到薛女士打来的举报电话,称常年外出打工的毛某刚刚回到家中。
得知这一线索后,该院执行局副局长尹建林带领执行法官奇袭毛某家中,将其成功围堵在家。在法官向毛某发出执行通知,要求毛某履行法律义务时,在一旁的毛某的父亲突然上前抢夺卷宗。
毛某见状也嚣张起来,开始推搡拉扯并威胁执行人员,法官一方面努力控制局面,另一方面苦口婆心地向他们明法析理,阐明不履行法律义务带来的法律后果。
双方僵持了一段时间之后,毛某试图逃离现场,执行人员忙上前拦阻,毛某顺势从地上拎起一根木棒,叫嚣谁敢阻拦,就敲死谁,其父也抄起一块石头进行威胁。尹建林与执行法官毫不畏惧,上前夺下了毛某手中的木棒,并协力将其控制。
结合多方调查了解的情况,执行法官发现毛某存在故意规避执行的情况。经汇报,该院当即决定对被执行人毛某予以司法拘留。毛某迫于压力,当即同意从其银行卡上取现,如数付清了拖欠女儿近四年的14000多元抚养费等各项欠费,并写下悔过书。
鉴于其认错态度良好并如数履行债务,如皋市人民法院决定取消其拘留,并对其处以罚款。至此,这起拖欠近四年的抚养费纠纷终于执行完毕。
(顾建兵 田 亮)
■连线法官■
加大新法执行力 保障当事人权益
顾建兵 薛 专
近年来,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特别是少数法院对一些有能力履行而未主动履行或者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执行力度不够,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被执行人利用法律漏洞,在收到执行通知后隐匿、转移财产,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成了‘法律白条’。”据该案执行法官、如皋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尹建林介绍,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一规定对一些诚信缺失的老赖,可以立即采取相关强制执行措施,从而有效地避免在时间上继续给予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空当”,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债务。
“此外,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还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尹建林认为,“法院在加大常规执行力度的同时,依法穷尽一切执行手段,这无疑会对老赖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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