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为山(化名)是福建省知名的帆船帆板运动员,也曾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火炬传递厦门站的火炬手。2011年3月的一天,在一个朋友的饭局上,陈为山偶遇毕业于某知名大学、拥有硕士学位的女子沈欣怡(化名)。两人一见如故,酒桌上的情愫急速发酵,在相识后不久,两人步入婚姻的殿堂。
惊闻过去 夫妻产生嫌隙
就在陈为山沉浸在新婚的幸福中时,从一位朋友的只言片语中,却惊闻沈欣怡读书时可能被人包养过!这一消息让陈为山如五雷轰顶,他无论如何也不能相信眼前温柔美丽的妻子曾经是他人的情人。但当他冷静下来后,却觉得朋友的话并非空穴来风:妻子家境一般,但在毕业时却已有了一辆奔驰小汽车和一套高档海景房,难道……陈为山并没有向沈欣怡追问此事,而是通过自己的关系网打听沈欣怡结婚前的背景。
几天之后,陈为山得到了自己不愿意相信的消息:沈欣怡在校期间确实曾被某公司老板包养。双方分手时,沈欣怡大闹该公司,老板在无奈之下,为她购置了一辆奔驰小汽车和一套海景房作为补偿。陈为山的心顿时凉到了极点。他悲愤地当面质问沈欣怡。在事实面前,沈欣怡承认了自己的过去,并请求他的谅解,希望两人能一起好好地过日子。可是,陈为山的心已死,两人正式分居。这一天距离两人相识仅仅24天。
不久,沈欣怡发现自己怀孕了,她多次给陈为山打电话、发短信,希望以未出世的孩子挽回两人的感情,可陈为山坚信这孩子不是自己的。无奈之下,沈欣怡多次到陈为山的单位找其领导和同事评理,沈欣怡的这一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陈为山的日常训练,也导致两人关系的进一步恶化。沈欣怡怀胎十月,陈为山竟从未看望。
孩子出生后,陈为山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亲子关系鉴定。即便得知孩子确是自己的亲生骨肉,因介怀沈欣怡的过去,陈为山仅探望过孩子一次。除了这唯一的一次看望时带去的奶粉外,陈为山没有为孩子买过任何东西,没有尽过父亲的责任。沈欣怡没有固定工作,孩子的降生无疑给其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更让她无法接受的是,陈为山及其家人对孩子不闻不问的态度。
各执一词 夫妻对簿公堂
2012年4月1日,悲愤的沈欣怡以孩子陈小小(化名)的名义向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为山履行父亲的义务,请求法院判令陈为山以每月5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并另行支付陈小小住院费、生活用品费各3000元。
在法庭上,陈为山愤愤不平地表示:沈欣怡为了达到和其结婚的目的,在婚前掩盖不光彩的过去,婚后还到处告状,诬蔑其与其他女人通奸,严重影响其工作和声誉。两人虽然领了结婚证,但是没有举行婚礼就分开了。沈欣怡的母亲收取的订金、彩礼都没有退还。
沈欣怡则认为,陈为山作为一名职业运动员,每年参加比赛均有奖金,收入稳定、丰厚,况且吃、住、行都由政府提供,还享有住房公积金,不仅在岛外购置2套商品房,而且还自建了一栋房屋。相比之下,自己与陈为山订婚后,就遵从陈为山的要求,辞去工作,没有任何经济收入;怀孕直至孩子出生后,奶粉、纸尿裤、婴儿用品、衣服等开支压得自己喘不过气,靠自己独立抚养孩子实在困难重重。
陈为山提出,自己虽然是运动员,但这不是正式工作,每个月的工资只有2300元,虽然有比赛奖金,但还要分给队友一部分,况且自己近年成绩不佳,收入并不多,沈欣怡要求的每月5000元抚养费太高了。
沈欣怡对此不以为然,表示:“陈为山明年就退役了,到时会有30多万元的退役金,他自己又有多套房子,家里自建房改造还可以再补70万元。孩子这么小,请保姆、进行早教等等,每一样都需要钱,以陈为山的收入来说,每月5000元并不多。”
一锤定音 抚养费获支持
经过审理,翔安区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在沈欣怡与被告陈为山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为山拒不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因此,孩子有权请求其支付抚养费,故原告要求陈为山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是,对于抚养费的数额,原告主张的每月5000元过高,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陈为山与沈欣怡的负担能力和厦门市实际生活水平,酌定陈为山每月应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于请求陈为山支付住院费、生活用品费等费用的主张,因该费用不属抚养费范畴,法院不予支持。
2012年6月,翔安区法院依照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之规定作出判决:陈为山向原告支付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的抚养费7000元;陈为山应自2012年7月起支付原告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原告满十八周岁为止,该抚养费每年分两次支付,即于每年的6月1日和12月1日前各支付6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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