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赡养”立法要具体细化
针对子女对父母实施“冷暴力”行为而法律没有约束的问题,柏万青认为,部分城市已有对于精神赡养的地方法规。上海也应将精神赡养纳入法律法规调整范畴,让精神赡养从道德责任“硬化”为法律义务,纳入《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此遏制家庭“冷暴力”的蔓延。
“其实我国关系到精神赡养的法律不少,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等,但涉及具体细节的,则一部也没有。”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富敏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法律上“赡养”的含义包含“经济赡养”和“精神赡养”两方面,但立法义务难以界定。制定精神赡养法不难,难在执行。比如,法律上不能规定子女一个月几次探视父母,强制执行也不具可行性。
一位法官也表示,精神赡养诉讼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精神赡养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对赡养人不履行精神赡养的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律一方面支持了精神赡养的请求,另一方面却面临着难以执行的尴尬。审判实践中,许多老人是赢了官司,却输了情感,反而可能使双方矛盾更为激化,法院固然判决支持了其诉讼请求,但诉讼的最终目的并未实现。精神赡养,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沟通、慰藉,即便是强制执行,但对于解决纠纷显然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有法学家建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10多年前颁布的,当时主要关注的是物质赡养,该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却没有规定精神赡养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因此,面对老人日益增多的精神赡养要求,要立法解决目前存在的这种状况。法律应当对此进行必要的补充,可参照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在原来条文“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后增加“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由此老年人在诉讼请求中就可以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法院根据情况判决不尽精神赡养义务的子女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费用,以弥补老人应当享受而没有享受的精神赡养所受到的伤害。
我国城乡空巢家庭超过50%
城乡家庭养老条件明显缺失
新华社南京11月7日电 记者石永红 卫敏丽 记者今天从正在江苏无锡举行的全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会上了解到,目前我国城乡空巢家庭超过50%,部分大中城市达到70%;农村留守老人约4000万,占农村老年人口的37%,城乡家庭养老条件明显缺失。
相关统计数据还显示,截至2009年底,我国1.67亿老年人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1899万,占11.4%,他们之中多数人逐步进入半自理或不能自理状态。我国有失能老人1036万、半失能老人2123万,共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8.9%,他们不同程度地需要提供护理照料服务。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自1999年我国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以来,老龄化加速发展,并日益呈现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明显,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比例高等态势。
“目前我国社会养老服务压力不断加重。加快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事业,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关心、社会广泛关注、群众迫切期待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李立国说。
他表示,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就是要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在贯彻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方针的“十二五”时期,应当以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人为重点,兼顾所有有需求的老人,将无偿服务、低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全面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朝着城市街道社区有社会养老服务功能、社会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县(区)有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设区市有多所养老服务机构,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各类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超过40%、农村失能半失能老人能够得到照料服务、有条件的农村社区开展向居家养老服务的目标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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