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平武县通口镇的男青年小王怎么也没想到,和自己“结婚”不到一年的“老婆”小萍说走就走了,不见人影。
2008年6月,小王在东莞打工时,认识了同在工厂打工的宜宾姑娘小萍,双方认识不久就建立了恋爱关系。为和小萍姑娘早日步入婚姻的殿堂,小王按照女方要求通过银行转账向小萍交付了5万元用于结婚后购房的保证金,此后小王又按女方要求陆陆续续支付了女方父母见面礼、过节费等一系列的彩礼钱约1万余元。
2009年春节期间,双方在小萍家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小王如愿以偿地“迎娶”了小萍,但当时两人并未办理婚姻登记。
由于两人婚后继续在东莞打工并没有买房,小王婚前交给小萍的购房款就一直在小萍手中。为了这场婚姻,小王家父母林林总总共花费了6万余元,可小王万万没想到,2009年3月,过门没多久的“妻子”不辞而别,之后就再也没有回家。为了讨个说法,同年8月,小王委托绵阳离婚律师网陈星光律师起诉到宜宾县人民法院,要求女方返还为成亲花费的6万余元。
[律师意见]
绵阳离婚律师网(www.mylihun.com)陈星光律师在代理该案过程中,认为: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婚姻才是有效的、合法的婚姻。小王虽然和小萍举行了仪式,但由于没有依法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因此他们所谓的婚姻只是非法同居而不是合法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由于没有法律的束缚,小萍走了,小王的“婚姻”也就自动解体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三种情形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经查明后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属于二、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小王给小萍的5万元购房款有银行的转账凭据,且小王没有特别指出5万元钱系赠与给小萍的,而是按照小萍的要求用于婚后购房。另外,小王按女方要求陆陆续续支付给女方父母见面礼、过节费等一系列的彩礼钱约1万余元,是小王到小萍家亲自交给小萍父母亲,也应当返还给小王。
[法院裁判]
在法院的庭审中,小萍的代理人辩称,小王给小萍的5万元钱并不是购房款,而是小王赠与给小萍的,除了赠与给小萍的5万元钱外,小王从没有给过小萍父母任何抚养费、过节费等。因此,5万元钱是小王赠与给小萍的,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小王所说的给小萍父母的1万多元费用从没有发生过,更不存在返还问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王与小萍虽然按照农村的习俗举行了婚礼,但由于没有依法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因此,他们所谓的婚姻只是同居关系而不是合法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小王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给小萍的6元购房款,由于双方已没有一起购房的可能,小萍所辩称小王给的5万元钱是赠与,但小萍没有证据来予以证明。最后,法院审理后即判决小萍返还小王购房款5万元,由于小王没有证据证明给小萍的父母彩礼款1万余元,法院不予支持小王的该项请求。
[律师提醒]
小王代理律师、绵阳离婚律师网(www.mylihun.com)首席律师陈星光说:小王和小萍的“婚姻”虽然结束了,但是它给小王和小萍以及两个家庭都造成了不小的伤害。陈星光律师提醒说,小王这段短暂的婚姻经历可以给青年男女,尤其是当下一些年轻的闪婚族带来这样一些启示:
一是要树立法律意识,依法履行结婚手续。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必须依法进行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法律强制规定,未经依法登记的婚姻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不管是为了自己还是为了他人,都应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婚姻登记手续。
二是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当前,在农村一些地方还存在借婚姻骗取钱财的现象,有些女青年以结婚为幌子在获取钱财后闪婚闪离,致使男方人财两空,苦不堪言。所以在男女双方谈婚论嫁之时,当对方以结婚为由索取数额较大财物时,当事人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在给付财物时应注意留下证据,如可以请介绍人在场或留下条据,以免上当受骗后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三种情形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经查明后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属于二、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责任编辑:绵阳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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