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5日,王某驾驶小型客车行至某交叉路口处,与李某所骑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和车辆受损。李某伤情鉴定为八级伤残、丧失部分劳动力。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与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后李某的妻子怀孕,2012年4月生下一子李小某。李某为此咨询,其子李小某的抚养费是否可以计算在赔偿范围之内?
大兴法院时亚东法官认为,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被抚养人的范围不能仅以侵权行为发生时实际存在的人员计算,应以“与被侵权人具有法定身份关系,形成法定抚养义务”为原则来确定。
本案中,虽然在事故发生时李某的妻子并未怀孕,李小某不具有权利主体资格,但是,李某结婚后生育小孩是人类的自然繁衍,并且在诉讼时效内起诉时,李小某已经出生,已经成为李某的实际被扶养人,应当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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