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先生与被告常女士2005年8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子女杨晓(化名)判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常女士2006年与侯某结婚后,杨先生不再支付抚养费。后常女士将女儿的名字由杨晓改为侯晓,结果杨先生向房山法院起诉,要求恢复杨晓名字。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常某再婚后擅自变更子女姓名,违反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据此判决常女士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恢复杨晓原名。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由父母确定子女的姓氏,是因为子女出生后尚属未成年人,待子女成年后,子女有权更改原有的姓名。夫妻离婚后,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变,侵犯了对方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子女姓氏原由双方认可而确定的,对于未成年的子女如果要改变其姓氏应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一方无权改变。法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变姓氏而拒绝给付抚养费,父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子女原有的姓氏。
在实践中,关于子女姓氏问题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1、子女为限制行为能力的及已满10周岁的因其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应根据子女自己意见确定姓氏。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姓随母姓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2、对不满10周岁的子女,因还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子女姓氏问题不用征求本人意见,可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对于擅自更改的应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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