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周某与马某因感情不和,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马某抚养,周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300元。后因周某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马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未开始,周某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今年5月,法院判决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生效后,周某再到马某处探望孩子时,依然遭到了马某的拒绝。周某为此诉至法院。近日,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表示,周某有权探望孩子,马某有协助周某探望孩子的义务,不能因为周某未给付孩子的抚养费,就剥夺其探望子女的权利,二者之间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父母在行使探望权时,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可以中止探望权的行使,但也不能剥夺探望权,等到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望权还可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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